合同终止后才发现早已怀孕,能回去上班或找公司赔钱吗?梧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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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劳动合同

合同终止后才发现早已怀孕,能回去上班或找公司赔钱吗? 梧州律师

 

 小杨于2015年3月25日入职北京一家珠宝公司,担任珠宝设计,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2500元。

 

2016年3月23日公司部门负责人找小杨谈话,通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之后小杨工作至3月24日,3月25日再未到岗,未办理交接手续。

 

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小杨于2016年4月9日签收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小杨认可实际离职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小杨认为公司终止合同违法,理由如下:我2015年3月感觉怀孕了,大概3月20号左右就告知公司自己怀孕了。后来打官司时小杨提供了2016年4月13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书,确诊孕4至6周。

 

公司称23日找小杨谈话时,小杨并未告知公司自己怀孕。公司认为怀孕时间应以诊断书的结果为准。

 

2016年7月14日小杨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

 

       1、撤销2016年4月9日送达的劳动合同终止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2、支付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工资120000元,支付产检及生产费用30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裁决:

 

一、撤销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做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自2016年3月26日恢复劳动关系;

 

二、公司支付小杨2016年3月26日至8月17日基本生活费5701.7元;

 

双方均不同意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与公司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终止。对于合同终止前是否处于怀孕期,小杨称大概三月二十几号说过怀孕的事情,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确诊怀孕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该时间晚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日期。

 

单位陈述,在3月23日找小杨谈话告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小杨并未明确表示续签,也未提及怀孕的事,小杨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4月13日才确诊怀孕。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一种客观的法定终止情形,单位并不存在明知劳动者怀孕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小杨主张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终止,小杨要求单位支付恢复劳动关系后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

 

小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我在3月23日前已经告知单位怀孕,公司因此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才产生矛盾。

 

2、一审法院称我没有证据证明在3月20日告知公司已怀孕,但我根据例假情况,在公司与我谈劳动关系存续问题时,说到我可能已经怀孕,是公司想把怀孕职工赶走才解除劳动合同。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怀孕是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论双方是否知晓怀孕,怀孕是基本事实,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断。

【公司答辩】

 

2016年3月23日,公司部门负责人找小杨谈话,告知其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当天小杨并未告知公司其怀孕。

 

3月28日小杨找一批人来公司闹事,当时小杨还在吸烟,没有怀孕特征,这帮人打砸公司,严重损坏了公司财物,我们怕将来发生纠纷,才于2016年4月8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审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5日期满,小杨3月25日起停止到公司工作,公司2016年4月8日向小杨发送的书面终止通知作出的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终止。

 

小杨主张在3月25日前其告知过公司已怀孕,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且诊断证明显示小杨确诊怀孕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故本院对小杨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鉴于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小杨要求撤销宜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小杨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而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产检及生产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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