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乱买东西,家长能否主张行为无效?梧州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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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乱买东西,家长能否主张行为无效?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触网低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熊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父母的手机或者自己的手机进行电子支付,购买巨额的游戏装备时有发生。例如,前几天12岁的小夏用父亲的手机下载了手游软件《全民枪战》,为了花钱买钻石升级,他就用了爸爸的微信支付购买装备,5天花掉老爸2.5万元。这条新闻引起了无数网友的关注,大家在反思孩子的教育方式,未成年网瘾加剧的同时,也想知道“熊孩子”乱买东西,家长能否主张行为无效?

 

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 买卖行为效力待定

 

在我国民法上,行为人年龄不同,其行为能力不同,所从事的活动法律效力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不 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这也就意味着,10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其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一般都是无效的,当然纯获利益的除外。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行为,至于买东西算不算民事法律行为要看东西的价值大小,如买简单的文具、零食等则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若是购买贵重物品,如手机、较贵的玩具等,其行为的效力属于待定,监护人可以予以确认或撤销。

 

 

2

案例:初中生偷钱买手机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年仅13岁的生小海是一个“手机迷”,没事总是喜欢拿着父母的手机网游戏,在多次央求妈妈给自己买一部手机未果的情况下,小海偷偷地拿了妈妈钱包里的1000元钱,瞒着父母独自到离家不远的一处商场购买了一部价值900元的三星手机。事后,小海的妈妈认为商场随意将手机出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 了经济损失,要求商场解决此事。但商场以售出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且是自愿购买行为而拒绝了她的要求。为此,小海的妈妈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 效。对此,商场认为自己所售的手机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而且买卖行为是小海自愿的,所以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10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小海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小海的妈妈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小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小海将其将所手机返还商场,商场返还小海货款人民币1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大额买卖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商家再向未成年人推销商品时需要谨慎,未成年人购买大额商品时,商家要追问其是否经过父母同意,必要时要通知其父母。然而,这样的行为在实体店里,商家很容易进行核实和追问,但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网络的另一头是“谁”很难得知,这怎么办呢。例如,出现像小夏一样的“熊孩子”,偷偷地拿着父母的手机绑定银行卡进行线上支付,父母一觉醒来发现少了一两万元钱怎么办?可不可以像上述案例一样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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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但需要“拿出证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作出专门的规定,实践中还是沿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不满10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行为外,独自实施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自身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行为,至于买东西算不算民事法律行为要看东西的价值大小,如买简单的文具、零食等则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若是购买贵重物品,如手机、较贵的玩具等,其行为的效力属于待定,法定代理人可以予以确认或撤销。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如果想撤销这个行为,他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线上支付的行为是孩子的行为,并且没有经过自己的授权。实践中,这个举证责任存在很大难度。我们从光从实施银行转账和网游充值行为,是不能认定系该未成年人所为,因为用于网络游戏账户充值的银行卡和所绑定的手机均在家长名下,掌握银行卡、交易密码和绑定手机并进行网络交易理应视为银行卡主人实施的行为。家长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其孩子所为,则缺乏成立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事实基础。
另一方面来说,即使能够证明这个交易行为确实是“熊孩子”个人所为,父母未经同意或者毫不知情,但是因为电子交易中,银行卡、交易密码和绑定手机是一体的,且都是父母事先个人认证和自我掌控的,父母应该对于自己的“管理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不能完全将责任推卸给“熊孩子”和游戏商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具体案情,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家长因为对自己的网络交易账号未能尽到妥善的保管责任,此时如果孩子成功进行了电子交易,不管事后家长是否予以追认,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要求双方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家长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手机、银行卡等电子交易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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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商家双重“作为” 杜绝“熊孩子”事件

 

“熊孩子”事件时有发生,家长确实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教育方法,孩子的心理寻求,不要让孩子沉迷于网络、手机游戏中。首先,家长自己应该以身作则,不 要老是当着孩子的面玩手机、玩游戏,多培养一些孩子的其他爱好,例如进行户外活动、乐器学习,让孩子再这样积极健康的爱好中获得安全感、成就感和归属感。

 

此外,电子交易服务商应该进一步完善自己的交易系统。例如,游戏厂商的电子支付方式不应该设置的过于简单,在孩子点击购买后直接跳转到支付页面或者直接可以快捷支付。在遇到大额费用支付(例如500元以上)时,应该尽到提醒责任,客服联系机主本人或者进行身份证号码或者安全问题验证,确认是否是账户本人在操作,以防出现天价消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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