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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执行20多年的继承权公证规则,被司法部废止!
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不然不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规则的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即“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操作规则执行了20多年,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公报案例中被认定无效,笔者之前就此写过一篇文章(详见附文)。
让人幸喜的是,2016年7月5日,司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赞!
亮瞎眼:执行20多年的继承权公证规则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作者:南京律师李燚
一、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房产部门在办理继承或遗赠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否则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以确保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对相关房屋拥有合法继承权(包括全部产权或比例产权等情况)。由于遗嘱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公证处本着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审核过程相当严格,公证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明文件,这使得有部分遗嘱继承权公证没办法最终办理成功。公证处的处理原则是:当事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无争议的,公证处予以受理;当事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以及具体分配有争议的,公证机构一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确认遗嘱继承权真实、合法。
先普个法。实践中,很多人会将遗嘱公证和遗嘱继承权公证相互混淆。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法规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以确定继承活动真实、合法,并出具继承公证书的法律行为。
对于遗嘱生效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无法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或者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的,房产部门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房产登记程序已执行20多年,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一则案例彻底打破了这种“惯例”,使得“继承权公证”成为非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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