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_梧州市专业律师提醒借贷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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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_梧州市专业律师提醒借贷要谨慎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之一:关于利率超过规定上限的处理
梧州市合同律师: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梧州市合同律师:《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此条并未使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实际上是肯定了《若干意见在此种情况下的适用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之二:关于复利的处理

梧州市合同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是因为,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小,多数是借款人用于生活或生产急需,期限较短,所以对其利率规定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危害。但是正是因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多是出于生活或生产必需,所以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防止出借人乘机收取高额利息,所以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也作了规定,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不予保护。而且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谋取高额利息,也就是所谓的“利滚利”。在实践中,民间贷款的利息有两种计算方式,即单利和复利。单利是本金乘以利率再乘以使用时间来计算利息的,所得利息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复利是另外一种计算方式,是贷款人将应得的利息加息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两种计算方式对照比较,复利显然高于单利。根据《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期限的,应当予以准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三:关于预扣利息的处理

梧州市合同律师: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人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此条规定并未限定是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我们认为对两种情况均应当适用。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款都是借款人求助于出借人而发生的,在借款人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利用借钱人急于用钱的困境预先扣除利息。虽然预先扣除利息只有在借款人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实现的,但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违法行为。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已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00条“应当按照实际借款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处理。根据这条规定,对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处理涉及到两个内容:一是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数额不是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而是实际借款数额;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以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而是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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