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公司法系列律师解析(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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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正值公司法颁布30周年,为迎合时代的发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迸发新活力,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实控人与董监高责任、程序简化与信息化建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等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本系列文章将重点梳理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内容,从律师视角介绍新公司法修订亮点及相关影响。

亮点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

新公司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优化;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成为本次修订的焦点。本次修改重点强化资本充实原则,并配以辅助程序;从内容上看,应重点关注以下变化:(以下语境中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规定认缴出资最长期限
2024年新公司法系列律师解析(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

 

新公司法在保留出资认缴制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原则上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同时根据新公司法附则,新公司法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具有溯及力,规制对象包括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对此,实务中将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对于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

此类公司原则上应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在章程设定时明确规定5年以内的出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待明确的地方在于:公司成立5年后增加注册资本,如增资部分同样适用5年出资期限的,应从何时起算?

2.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设立、未届出资期限且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公司

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1)成立未超过5年的公司,此类公司在不改变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章程调整出资期限来满足新公司法的要求;(2)成立已超过5年的公司,此类公司理论上无法再通过调整出资期限协调,仅能在缓冲期内通过立即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配合新公司法的实施。

3.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

此类公司交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但新公司法中对何为“出资期限明显异常”“出资额明显异常”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

二、补足问题出资的责任规则

2024年新公司法系列律师解析(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

 

(一)股东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虽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等内容上存在与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不符的情形,具体又分为:①迟延出资:即不按规定时间出资;②瑕疵出资: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导致其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认缴额的情况。

新公司法对迟延出资的后果进行了补全,股东不仅仅要足额缴纳出资,还要对因此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方面,新公司法将对设立股东要求的连带责任扩张至其他不适当履行情形。

(二)股东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在原有抽逃出资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从单一的抽逃股东扩展至“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责任内容的变化在于: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返还出资,删除了对出资利息的要求。

三、落实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并配套股东失权制度
2024年新公司法系列律师解析(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

(一)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制度

新公司法从组织机构权力制衡的角度切入,赋予了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的职权:当董事会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公司应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当股东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发出失权通知;对于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一般由股东指定或委派,在董事会中代表股东利益行使职权。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制度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阶段存在的董事会独立性较弱问题,提高董事会话语权;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实施也对公司治理及公司章程设置带来新的挑战:“由哪个董事作为具体负责(落实催缴)董事”“如何界定(因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而导致的)公司损失”“催缴宽限期设置多长才合理”等问题将成为章程制定者重点考虑问题。

(二)股东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为配合董事会履行核查股东出资和催缴股东出资的职权,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配以失权制度,并在失权后做以下三种处理:①将丧失的股权依法转让;②做相应的减资程序并注销股权;③6个月内既未转让又未减资注销的,强制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缴纳出资。

对失权有异议的股东,立法者也为此制定了股东失权诉讼作为其救济途径:股东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但是,股东失权诉讼下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裁判规则,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说明。

四、新增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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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来看,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目前已有规定的出资加速情形包括:①受理破产;②公司解散;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④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而本次公司法的修订,立法者将利益保护的天平从“股东期限利益”偏向了“债权人债权利益”。在新公司法语境下,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债权人就一定能够就股东补足出资部分获得受偿;其行使权利后将产生类似于传统民法上“入库规则”(即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因此,债权人在诉讼阶段仍应当注意采取财产保全等诉讼措施。

五、明确股权转让中的资本充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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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未做规制,导致实践中出现较大争议。新公司法在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东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后,进一步明确了未届出资期限情况下的出资规则:先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此种责任分配制度将促使受让人审慎选择所购买的股权,进而督促股东诚实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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