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男的百万遗产该归谁? 梧州廖律师
一名38岁的南京男子,因疾病发作突然去世,并留下一套房产及可观存款,财产累计超百万元。该男子系独生子,其父母、爷爷奶奶及外公外婆均已去世。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该男子属无法定继承人者。但该男子去世后,其叔叔、伯伯及3个姨妈、1个舅舅、1个表姐共7人,均称在该男子生前及患病期间照顾过他,均主张继承死者的遗产。因僵持不下,孤男的叔叔、伯伯以原告身份,将另5人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5被告在本起遗产继承纠纷中不享有继承权。
鼓楼区法院经过慎重审理,按照查明的事实,以照顾死者生前多寡,最终确认1名原告和2名被告享有死者遗产继承权。法院还根据3人的付出程度,确认了遗产继承份额。一审宣判后,未能继承到死者遗产的2名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方提出撤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针对此案的判决,本案审判长张伟在接受采访时说,从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看,对非法定继承人给予一定的遗产继承,正是为了鼓励亲属、朋友间互相关爱,构建和谐互助的社会关系和温暖友爱的人际氛围,这既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也符合中华民族的道德要求。反之,对于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但却未有任何照顾扶助行为的人,法律不支持其享有遗产继承的资格。因此,扶养的情况不同,遗产分配亦应区别对待。
张伟说,本案中原告陈小林、被告蒋丽、李金芳在被继承人陈凯父母去世后,对陈凯的生活给予了一定的关心、照料和帮助,可以认定为系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他原、被告未能拿出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对陈凯给予过一定的扶助照顾,故不应享有继承陈凯遗产的资格。
张伟最后强调,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在当前的人口结构中,三口之家仍十分普遍。受疾病、事故、自然灾害影响,类似陈凯这样的家庭不幸今后仍会出现,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立法宗旨,正是考虑到这一因素,而鼓励亲属、朋友、邻里间互相关爱,照顾那些确需照顾的人。只有事前尽了对他人的照顾、扶养义务,被照顾、扶养的人离世后,才有资格继承他(她)的遗产,否则即便是旁系血亲,亦无资格继承死者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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