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盘点2022年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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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案例精选

                                              盘点2022年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一:
谢某、程某等6人偷越国(边)境案
谢某邀约朋友程某、黄甲、黄乙、白某、伍某等人一同到缅甸打工挣钱。六人均未办理正规出国境手续,于2020年3月乘飞机从成都双流机场出发至云南景迈机场,在“蛇头”的安排下被带至缅甸当地一电信诈骗窝点。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六人意识到是电信诈骗犯罪遂结伴出逃,在陆续回国入境时被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程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乙、白某、伍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龚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龚某之子注册登记成立了“某家庭农场”,农场由被告人龚某经营管理。2022年3月30日,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农场抽检,从龚某销售的农产品中检出违禁农药。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龚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责令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赔偿金1000元。

案例三:
拓盛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9年3月,法院裁定受理大邑县首件“执转破”案件——拓盛公司破产清算案,并通过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2021年7月,管理人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拍卖拓盛公司唯一资产(位于大邑县工业区内,使用面积为4350.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起拍价2 567 520元,经过166次出价后,最终以6 197 520元成交,成交价超评估价2 988 120元。2021年10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分配方案,管理人将银行担保债权2 888 965元、职工债权140 400元、税款债权165 228元全额汇入相应权利人账户,实现了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100%全额清偿。2022年6月,通过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达到70%。

案例四:
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蔡某某在“电动车工业信息”公众号上发布题为《江昕轮胎用法律武器捍卫原创尊严: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两项虚假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文章,故意歪曲、隐瞒事实,捏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侵犯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专利,同时通过“今日头条” “轮胎世界网”等网站和“全球电动车联盟”等微信公众号就涉案文章进行转发或发布。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某侵犯了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誉权。依法判决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电动车工业信息”微信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且自该道歉声明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得删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证据公证费、律师费合计32 800元。

案例五:
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邱某与陈某因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官调解后,双方决定自愿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但双方在探望权问题上僵持不下、未达成一致。法官分别与陈某、邱某单独沟通,阐明了《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以及正常行使探望权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为进一步消除双方的顾虑,在法官的提议下,双方自愿签订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就后续母亲陈某行使探望权以及父亲邱某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和约束,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让关爱与陪伴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异而缺失,共同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案例六: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
对成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成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修建附属设施时,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相关机构对被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进行勘验后,结合大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一张图”图层,确认成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总面积为0.0578公顷(折合0.8670亩),成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处以“责令其于2021年11月30日前恢复原状,处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5 78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经催告,成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对该起行政处罚进行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与大邑县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法院于2003年8月15日依法判决:被告大邑县建设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同年10月21日法院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省高院启动全面清理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案件专项行动,法院遂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经过多方协调,不仅促成党政机关以债权回购的方式,成功化解该案,更是把在德阳法院办理的被执行人为原县建委涉案标的为1150余万元的关联案件同步化解,为县财政节约资金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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