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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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付出较多义务”的全职太太王某获得了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款。该案赢来一片网络好评和媒体好评,甚至被人奉为具有开创性的指导案例。对此,笔者存在一些不同看法,特此求教于方家。

家务劳动补偿,被学界广泛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它是《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增设的制度。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婚姻法》被废止。被废止前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具有类似规定。

自今年元旦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其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是本起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有学者认为,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存在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牺牲,第1088条对于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是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笔者认为,结婚之后,原则上,应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当、付出相当。基于此,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财产,这意味着:针对双方,进行平等补偿。通常情况下,家务付出较少的一方,在事业发展方面,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结果往往会带来更高的收入,如果其相关收入被合理投入家庭生活之中,这实际上也是对于为家务付出较多一方的回报。就情理而言,双方都从各自角度尽力为家庭做贡献,彼此之间互不亏欠。此种情况下,不存在一方补偿另一方的正当理由。

反之,家务付出较少的一方,如果其相关收入未被合理地投入家庭生活之中,就情理而言,这意味着其未能全力为家庭做贡献。此种情况下,离婚时,为家务付出较少的一方,需要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给予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的立法本义,应当是针对此种情况。

家务劳动与外出劳动,只有分工的不同而无高低之分,两者都是劳动,都应当得到尊重。若一方主张补偿,需要对于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由法官加以判断。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认为:在外面工作一方,离婚之后,可以继续他之前享有的资源、人脉,其身份地位不变,仍然可以获得较多收入;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离婚之后,面临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还有一个隐性付出;所以,对于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民法典》给予他适当补偿,就是对未来性的进一步补偿。

笔者认为,龙教授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民法典》第1090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后,家庭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如果遇到困难,完全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予以解决。但是,这并非属于补偿问题而是帮助问题。

总之,我们需要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没有必要过分夸大第1088条的作用,“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不能片面、孤立地看待《民法典》个别条文,更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否则,就会背离基本法理,跌入形而上学的泥潭。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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