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书侵犯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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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公司是江苏某行业的知名企业。07年,A公司发现与其同行业的B公司在销售中所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与A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极为相似。故将B公司诉之法院,认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产品说明书是为了宣传、介绍产品的功能、特性、使用方法、结构等制作的文字、图示说明,一般包括介绍、功能、特征、使用方法、安装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同的产品其介绍内容会略有偏差,但通常都采用文字和图示、照片等相结合的方式介绍,这种格式的表达方式是通用的,非独创的。A公司产品说明书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一般说来,同类产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国家有其强制性规范约束,这些都是产品生产、描述时所必须遵守的,不得随意更改,产品的功能、特征、参数、选用原则、安装方法、使用方法等均存在相当程度的相似性,其文字表述或图表存在和一定程度的相同或相似性,因而在产品描述时产生了相对唯一的表达方式,这是该领域技术人员所共知的。就本案而言,B公司在介绍该电子产品时只能、也必须从产品的功能、特征、安装方法、使用方法、外形尺寸等方面进行说明,对其产品的每一方面进行说明时,可以根据该产品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安装方法等进行一般性的通用的文字表达。B公司的产品因为是同类产品,因而其功能、特征、安装使用方法是特定的、相同的,进行一般性表达的产品“功能、特征、安装使用方法”等可能与A公司表达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A公司在介绍其产品功能、特征、安装、使用方法时使用了客观的一般性文字说明,其中并无独创性语言或文字,该部分文字内容不具作品的独创性,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A公司对此不具有独创性。

 

2、A公司说明书中的外形尺寸为图示部分,是A公司针对其生产的产品绘制的产品外观图示,是对该产品的外观进行图示说明,该外形尺寸并非A公司自行创作的产品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发明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所设计的,A公司绘制的该产品外形尺寸图只是以图示方法来表现该产品的外形,不存在作品的独创性,同样不符合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的特征。对于同类产品,无论A公司还是B公司进行该种产品的外形尺寸图示表述均应是相似的,如出现外形尺寸不相同的情况,则不可能是同一种产品。如果A公司制作了该产品的外形尺寸图示之后,就不允许其他人以同样的图示对同种产品进行图示说明,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说明书中“外形尺寸”图示部分而言,也不具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

因此,A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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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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