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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现在所担任的工作是和零售市场有关的,所以公司要求每周六天的工作制,但是公司并没有明确表示我每周多出来的一天工作日的加班费用怎么计算。我追问公司以后,公司给我的答复是,加班工资已经计算在基本工资以内。但我每月的工资表里面并没有加班工资,只是公司有内部的文件,说明我现在的基本工资里面本来就包括加班工资的,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
首先,我们要确定是否存在加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就事件中的陈述来看,提问者每周按公司要求工作六天,但未写明每天的工作时间。假设劳动者每天工作六小时,那么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四十小时,则不发生加班费用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那么每周多出的八小时就应当作为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用。如果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计算方式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不朽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不仅每周工作六天,同时工作日也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的,那么计算方式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如果确实存在加班情况,那么我们要确定加班的费用是否可以如事件中的用人单位所说计算在基本工资以内。据笔者所知,现在较多用人单位采取这种方法,即将加班工资计算在基本工资内而不单独列出,事实上这种操作方式是不规范的,可能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如当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写明这一工资发放方式,那么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应当将劳动者的加班费用作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单独计算、列项,写入工资表里。
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可以同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将其加班费用在工资表里单独列出,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2012年3月2日 上午6:1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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