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辞职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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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辞职需要赔偿吗?

案例:

您好,请问,我是2005年毕业的定向培养大学毕业生。进大学时,曾与出资送我读书的公司约定:毕业后如不回该公司工作必须支付培养费2万元。毕业时,A公司希望我去他们公司工作,并同意为我支付2万元定向培养费用。我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从2005年9月1日到2008年8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合同同时约定,如我辞职应向公司支付2万元。2006年2月14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认为是我提出解除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我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我还在试用期,难道试用期辞职也必须赔偿吗?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虽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职工索赔。

因此,你虽然在试用期有随时辞职的权利(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但按劳动部门的规定,你仍然应当赔偿A公司招用你的2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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