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法证明存在转租行为梧州市法院驳回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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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法证明存在转租行为梧州州法院驳回保全申请

--梧州市廖律师序:

2016年1月,原告黎某在起诉后第二天向法院递交行为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告李某、第三人蒙某和文某转租原告铺面的行为。黎某认为被告李某、第三人蒙某和文某准备再次转租原告的铺面,这一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会导致原告要求返还铺面的诉讼请求难以实现,增加法院将来执行的难度。因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黎某的申请书虽载明,李某、第三人蒙某和文某未经原告同意准备将属于黎某所有的铺面再次转租,但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第三人蒙某和文某存在再次转租的意思表示或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判决存在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事实。因此黎某的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黎某的行为保全申请。

本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可以证明被告和两第三人的确存在再次转租的行为或者意思表示的证据,仅凭原告黎某书面陈述,法院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再次转租原告铺面的行为。在再次转租行为不确定的情况下,是否出现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失的结果亦无法确定。因此原告的申请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法院遂依法驳回。

梧州市万秀区法官释法:

行为保全是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诉中行为保全的内容,第101条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的内容。本案属于诉中行为保全。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申请诉中行为保全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债务人存在某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或者出现某些原因;2.前述行为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失;3.债权人提出申请或者法院在必要时采取。可见,债务人行为或原因的确定性是申请行为保全的一个前提。只有债务人存在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法院依法作出的行为保全禁令才有可约束的对象,才能起到限制债务人行为的效果。那么对于债务人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或原因这一问题,则因由申请行为保全的一方提供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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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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